详细内容
需要进行消防申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申报的审核周期因地区、场所类型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周期可以咨询当地消防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一般场所的审核周期通常在7至15个工作日之内,特殊场所的审核周期可能会更长,线上审核的周期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进行消防申报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消防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具体的审核周期和要求,以便合理安排时间和准备材料。
哪些项目竣工后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A: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除了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下特殊建设工程也要申请: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